武昌区公司商标转让需了解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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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公司商标转让需了解的要点

作者:湖北金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6 08:25:27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申请商标,在提交商标申请书之后发现商标申请人填写错误,那么该怎么样解决?商标申请人写错了怎么办?下面小编来教大家解决类似情况。武汉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如果是网报申请的,纠正就非常麻烦了,由于网报申请不递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资料的,因此关于申请人信息的修改是不能通过更正程序的,在商标代理机构指导下,商标申请人办理该商标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而后以准确的商标申请人名称重新办理申请。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2、商标局官网提交修改登录中国,在;商标查询;页面中设置的;错误信息反馈;栏目填写提交《有误商标数据更改单》,反馈有关错误信息。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局核实后将及时修改。

3、商标更正商标更正是指在商标过程中,由于申请文件文字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名称、地址等网站内容的更改。

如果是书件申报的话,纠正比较方便,可以通过;商标更正申请书;程序来主动解决,前提是书件申报时附带递交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证明笔偏差错的真实性,商标局会根据更正申请予以纠正的。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此外,商标局在审核中发现的话,也会提出补正的,这就是被动修改解决。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关于严厉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指出,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已对代理有关非正常武汉商标注册申请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筛查,并已转送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查办。今后还将持续加大对代理与疫情防控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的监控排查力度,及时转送查办。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转办的代理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线索,立即组织立案调查,对不当行为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对触犯刑法等相关法律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全国性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指导当地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业内自律监督,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及时予以惩戒,对非会员单位依法依职责予以通报曝光、公开谴责。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快建立健全商标代理信用记录档案,将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入代理机构和个人档案,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依照规定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并在有关知识产权扶持激励政策实施、品牌机构培育、人才选拔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资格。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一条申请武汉商标注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第二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具体审查规程由商标注册部门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对申请驳回复审和不予注册复审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属于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驳回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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