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图形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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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图形构成近似?

作者:湖北金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13 08:19:47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商标申请和注册数量逐年剧增,给武汉商标注册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困难和风险。为了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在注册前进行近似查询和判断是非常必要的。所谓商标近似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亲自或委托商标代理人向商标注册机构查询商标注册的程序;以便知道他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成功注册或者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虽然这是一个可选的过程,但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因为申请商标的查询可以有效地提高申请注册成功的概率,减少盲目性。商标一旦被驳回,势必给申请人造成时间和成本的双重损失。商标的次查询可以大大减少盲目费用的支出,争取更为有效的时间顺利注册。可以到商标局营业厅办理商标查询手续,但这种查询方式需要收费。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代为查询。这种商标查询方式一般是免费的。也可以有更多的专业代理来评估查询结果,并给出专业的注册意见或建议。

申请人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输入相应的分类号和内容进行查询,但在商标查询过程中无法确定商标是否相似。但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查询只能查询已录入数据库的商标信息。同时,一些新申请的商标信息找不到。找不到的空白区域就是我们所说的盲区。在存在商标查询盲区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提高商标申请的成功率?这就要求对商标进行近似判断。当然,还有一些具体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将学习几种确定中国商标相似性的简单方法:如果两个以上的汉字是相同的,但排列顺序不同,就会被判定为相似。

例如,安图图安是一对相似的商标。对于三个以上的汉字,只有不同的汉字和意义较弱的汉字才会被判断为相似,但也有几种情况。例如,pars-PERT将被判定为类似的商标。商标一词仅指所在地和营业地的不同词语,其他部分相同的,判定为相似。比如水云轩水云阁就是一个类似的商标。总之,如果商标申请人提出了类似的查询和类似的判断,那么申请成功率可以达到80%。

我国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数是按照侵权具体行为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和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都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销售侵权商标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示或者销售他人商标标示的。

4.未经同意更换商品商标并销售的。但是实际中,《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驶的;行使不同的权力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更有利于理解商标侵权中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随着人类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购买商品时除了注重其质量和性能外,越来越注重其外形美观。它为工业产品生产者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但是,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都位于商品的表面和包装上,都由特定的图形构成,都对商品的外观起装潢作用;商标获得专用权后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同属于工业产权的范围。因此大部分人并不清楚它们有何区别。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分别受到《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在法律上有着重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概念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是着眼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一种产品装饰或艺术性的外形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二者的结合,它强调的是这种装饰性或艺术性的外形外表设计必须应用于某一具体产品上,外观设计专利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条件是具备创造性,新颖性。商标则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组合组成的。商标是一个具体的区别产品的标志图案。根本不涉及产品本身的形状和结构,并且是以文字为主体,具有显著性,不一定必须有美感,但必须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没有在先的注册商标。

第二,程序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如果他人在专利申请时或者专利权获准后提出早于该项专利而公开使用的证据,则该外观设计专利会被宣布无效或者撤销。注册商标必须通过实质审查,经过异议期才能得到专有权、专用权,其审查程序较严格。

第三,保护期效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为10年,不可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第四,保护范围不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较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商标的保护范围则比较宽,其保护范围不仅包括在核准的商品或服务上,而且还包括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第五,受法律保护条件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不须经过实质审查,但须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才由专利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要几个月就能批准。商标则须向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武汉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批准注册,该商标所有人才享有专用权。申请商标注册目前有近3年的核准其和3个月的异议期,相比较而言,商标权的获得要比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在程序上更为复杂。

普通商标主要构成要素是文字(中文、英文)、图形(包括其他外文)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由文字构成的商标,其文字组成、字(词、语)义、字(词)音、字(词)组成形式、书写方式等在商标中起着主要的认读和识别作用,易于理解、呼叫和区别,因此文字商标可注册性易于确定,中文作为母语,其易确定性更强于英文。对于图形商标来说,不同于文字商标最大区别在于其可以使用的范围非常广泛。

我国商标局将不能直观识别为文字(中文、汉语拼音、英文)的所有构成要素统统划归属图形,从简单的几何图形到复杂的图案画面,美观的视觉外表、无限的变化空间,没有语言文字的限制,具有视觉上明显优势。正因为图形构成的类型及其复杂,如何鉴别所申请的图形商标是否存在近似冲突的在先商标就成了疑难问题。

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73年建立了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将使用在商标中的图形按照构成类型划分成29大类、144个小类、1887个类项。但是图形表达和构成方式的千变万化,许多图形还同时并列有几种类型图形要素的特征,使得每个人的直观感觉和主观判断不可能不存在差异,甚至有天壤之别。即使在商标局的审查员之间,这种对图形属性判断的见仁见智情况也是常见现象,有时同一审查员在不同时间上也有差异。表现在商标局对所有图形商标的图形要素划分上,这个问题就相当明显。

因为一个图形商标事实上会存在多种划分方式,尽管商标局早已意识到这个问题,长期固定几个老资历审查员从事图形要素的划分工作不予轻易变动,但这种差异无法根本消除。表现在审查员审查图形商标时,也同样存在如何理解被查询图形的属性特征,通过哪些要素去检索在先近似商标,如何认定图形构成近似的问题。

因此审查结果同样存在明显的个体差异。此外,商标局的商标数据库中图形商标都是按照维也纳协定分类后的属性类聚,尤其在热门类别中一些几何图形的某个属性要素上动辄就有成千上万个商标图形,如果该几何图案还有可以划分的其他多个图形要素属性的话,其检索查询工作量可想而知。因此,图形分类理解上的出入,视觉疲劳产生的疏忽,工作惰性导致的遗漏,图形近似与否的主观差异,都可能是图形商标审查中最不具确定性的因素。

连商标局审查员都难以避免这种现象,何况一般的普通商标代理人。商标有过多年商标代理经验的人应该知道,商标局对图形商标审查的时间一般都比文字商标时间长,而且审查结果的争议性也远比文字商标高。在图形武汉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践中,商标局用于驳回的引证商标,大多出乎预料之外。知道中个原因的丝毫不会为之感到奇怪,这就是图形商标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因素所导致的正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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