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商标相似的原则是怎样的?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湖北金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判断商标相似的原则是怎样的?

判断商标相似的原则是怎样的?

作者:湖北金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28 08:58:52

商标相似是指在相同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不同的使用者所使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其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相似,使消费者难以分辨的商标。那么判断商标相似的原则是怎样的?来看看武汉商标注册的详细介绍:

(1)一般购买人施以普通注意能够分辨的原则。购买人在市场上购买自己所需要的某种牌号的商品时,总是以他对某种商标的记忆或这种商标在他头脑中留下的印象为依据的,而这种记忆和印象是不精确的,或者说是模糊的,购买人通常记住的仅仅是商标的某些特征。

(2)总体观察及比较主要部分的原则。两商标是否构成相似,应就商标的总体加以观察,这一原则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3)隔离观察原则辨别商标是否相似,并非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仔细加以对比,而是隔离观察。隔离观察使商标的标记的某一部分表示的意义变强,而使其余部分成为强烈意义的一种附加。 

经常会有客户问我,建议我注册第35类商标,35类商标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吗?这个很重要吗?答案是非常重要,尤其是针对电商、微商及相应的实体销售服务商而言尤为重要。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商标申请类别共涉及45个类别,其中1-34类为商品类别,35-45类为服务类别,商标申请人按照各自经营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相应的商标申请,当然为了加强保护也可以全类注册。

第35类服务主要涉及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等服务内容,特别是与电商、微商企业提供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及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我们可以看看作为电商的领头羊天猫的商标注册情况:不仅服务项目涵盖范围广,而且对商标进行规范注册,进行严密保护。

那么除了类似天猫这种电商品牌,其他的互联网企业该如何确定自身的商标类别呢,我们可以做些原则性的说明:第42类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方面:计算机编程、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电子数据存储、软件运营服务等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方面: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等第38类中通讯服务方面: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在线论坛等第35类商业经营及管理方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第16类印刷出版物及图画方面:印刷出版物、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图画等第36类金融事务方面。

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网上银行、不动产出租等第39类旅行安排方面: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导等第41类文娱、体育活动服务方面: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第43类提供餐饮住宿服务方面:旅馆预订、寄宿处预订等第45类单一服务中的在线交友网络服务等在互联网经济活跃的时代,相应的商标侵权纠纷也比比皆是,如果没有取得商标的注册权,无异于在网络时代裸奔,后果相当严重。

颜色是所有包装中最容易刺激销售的重要元素,因此为了增加销售量,扩大市场占有率,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也需要选择能够突出商品特性的色调组合,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品牌的特征,让消费者更容易识别,从而产生对顾客的强大感召力。因此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就需要颜色组合商标了,然而颜色组合商标并不是那么好注册的,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颜色组合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那么什么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不予注册?

1.与他人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标不能注册,因为容易导致混淆。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就是在注册商标之前做好商标查询工作,颜色组合商标查询不仅仅为了查询商标近似情况也是为了查看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因为对颜色组合商标而言,显著性特征尤为重要。

2.颜色组合商标与已经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颜色组合相同或者相似不能注册。

3.申请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注册。

4.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商标相同或类似。容易导致混淆的。也应当不予注册;

5.颜色组合商标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关于这个方面可以查看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商标行政诉讼是对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那么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是什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商标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用出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对此,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版权所有:湖北金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