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标注册的地域怎么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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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标注册的地域怎么最大化

作者:湖北金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1 08:17:02

武汉商标注册后,商标的使用范围有什么限制呢?如果是在国内注册的中国商标,那么就只能在国内享有商标专有权 ,因为商标权利是有地域性的。那么如果想要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商标权,应该怎么申请呢?今天就给大家介绍武汉商标注册的地域怎么最大化?

想要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商标权,一般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另一种是注册马德里商标合约。第一种方法比较耗费时间和精力,而且比较麻烦。对比之下第二种方法就比较便捷了,只要通过的注册申请,在这个合约里的所有国家都可以享有商标权利。关于商标权利的特点:

一、商标权利是有地域性的,地域性主要指的是一个国家或者是地区按照其本国商标法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者是该地区有效,在其他的国家或者地区是没有约束力的。

二、避免在国外无意或被动侵犯他人商标权利,导致支付巨额赔偿费大多数国家采取在先申请商标的原则,保护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出口前企业如果未考虑商标注册或进行商标查询的,很容易就会侵犯了其他人在这个国家的商标权,一旦其他人先注册,很可能被动侵权导致面临跨国诉讼和巨额赔偿的风险。商标注册的地域怎么最大化?综上所述,国内商标注册在国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要是企业发展到国外是需要另外注册商标的,单一国家商标注册和马德里商标注册的费用也是不一样的,具体商标申请人可根据企业实际发展经营情况决定。

任何一个商标的申请,在《商标注册证书》未获得前,其注册失败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商标注册被拒是比较频发的事情,原因主要为以下几个: 

一、商标查询的盲区 商标在申请前要办理查询,无论是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查询,还是自行上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所检索到的数据并不是截至你查询日当天的数据,也就是商标查询数据存在盲区。盲区内的数据,一部分是正在申请递交中的申请数据,另一部分是已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但还未被商标局及时录入查询数据库的数据;其他方面数据是商标评审、国际商标延伸优先权等。正因为以上三方面数据的空缺,就使得商标申请人通过精心查询后的结论也不完全准确。虽然拟申请商标与盲区数据冲突的这种概率非常小,但盲区的存在和它的不可避免,使得商标能否成功注册就存在不确定性了。 

二、商标审查员自由裁量权较大,随意性较强 商标审查是通过商标审查员人为的分析和判断的,而每个商标审查员的知识面、考虑问题的角度并不完全相同,这就有可能出现:同一个商标在两个不同的审查员手中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审查结果。

当然,对于商标的审查,国家商标局制定了《商标审查标准》对审查员加以指导和约束,防止错驳、误驳现象的发生。但《商标审查标准》只是列举了一些比较常见的审查案例供审查员学习和参考,并不可能把所有的案例都列入《商标审查标准》且作一一说明;再者,商标的审查实行的是“个案审查”。考虑到每个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并不完全一样,所以就算两个完全类似的案例也可能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审查结果。 

三、无法预知的商标异议程序 申请商标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后,继而进入三个月的商标公告期,公告期也称为异议期。任何人、任何企业如对该商标的申请存在反对意见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商标局在收到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后,该申请商标就进入了异议程序。国家商标局会根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并结合实际情况,再对申请商标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裁定。 

因此,任何一个商标的申请,在《商标注册证书》未获得前,其注册失败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商标从申请到注册拿证的周期比较长,所以商标申请人在注册商标前,应该了解清楚商标申请的程序,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前做些准备和应对措施,以免因盲目的使用和宣传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商标侵权事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标侵权。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侵权行为还有非常多,不止是在商标名称的使用上,还有其他方面。除普通的商标侵权外,还有特殊侵权。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特殊的商标侵权。

商标的反向假冒商标的反向假冒也称商标的反向仿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我国修改后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是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不仅违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影响商标的本质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册商标难以有效发挥其识别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

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同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擅自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妨碍了原商品生产者扩大其商标知名度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的份额,亦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与法律原则。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商标立法的精神,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驰名商标的侵权的认定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长期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与一般商标不同,前者更宽泛。因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入手,横向使与驰名商标 ;近 似 ;的标识范围扩大,扩大到了纵向则使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扩大,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达到给予特殊保护的目的。

世界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公约也是基于这种思路来认定驰名商标侵权以保护驰名商标的。如《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知识产权公约》则进一步规定: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上也是沿袭了这种思路。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也是这种思路的结果。但由于是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其除了在横向、纵向的范围有扩大外,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 方式方法侵权。所谓淡化就是以其中一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弱化,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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